應向承租人償付違約金: 5000 元 ,逾期三天后, 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。 2. 未按約定質量提供租賃物、租賃物****符合**、地方有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應 向承租人償付違約金: 每天 300 元 ,造成承租方損失的,由出租人全部賠償。 3. 未按約定數量提供租賃物,致使承租人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,除按規(guī)定如數補齊 外,還應償付違約金: 500 元 。 4. 為了確保正常施工,出租方機械維修時間,每次不得超過 4 小時,否則扣除當日 租金,因設備連續(xù)發(fā)生故障嚴重影響項目施工的,出租方負責賠償該工程施工期間的人員 誤工,機具的租賃費等損失費用,為此要求出租方的設備****保證完好的使用。 5. 標準節(jié)頂升、錨固等費用已含在月租金費用中,不再另外計算。 6. 塔吊安拆、升節(jié)、錨固及電梯使用過程中所發(fā)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質量問題由出 租方負責,并承擔一切經濟損失。 7. 塔吊的易損件應經常更換,不允許設備帶病運轉,由于設備帶病運轉發(fā)生事故, 損失由出租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。 8. 出租方指派修理人員****滿足 16 小時的值班修理,保證設備的完好使用。 9. 塔吊檢測費用由出租方承擔,出租方****在 3 日內檢測完畢,否則承擔違約金 5000 元,及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。 二、 承租人違約責任: 1. 不按時交納租金,應向出租人償付未付款項的 1/10000 的違約金。 石家莊施工電梯安裝2. 逾期不返還租賃物,應按逾期天數的日租金支付出租人。 第九條.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(fā)生的爭議,由雙方當事人協(xié)商解決,協(xié)商不成的,可 依法向承租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。 第十條. 其它約定事項: 1. 在租賃期間,因不可知因素導致塔吊停止使用,則此期間的租賃費用為零,具體 期限由承租方的書面通知為準。 2. 出租人負責為租賃設備配備機組人員三人,其中包括機長一人。機組人員要接受 承租方的指揮,配合施工,保證租賃期間每天 24 小時內塔吊能隨時運轉。對不遵守工地 管理制度,無故刁難承租方施工人員的機組人員,承租方有權向出租方提出要求更換。出 租方在收到承租方的通知后,石家莊施工電梯租賃應在 48 小時內予以更換。出租方配備的機組人員****持有 效證件上崗。 3. 出租方應保證機械維修保養(yǎng)制度的落實,使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(tài)。機組應按 照《起重機械安全規(guī)程》和 GB5144-94《塔吊起重機安全規(guī)程》的規(guī)定做好設備的日常檢 查、周檢和月檢,認真執(zhí)行交接班制度,石家莊塔吊安裝并作好檢查記錄存檔。承租方有權檢查設備的運 行檔案和周檢、月檢記錄。 4. 租賃設備和機組人員的全部保險由出租方繳納,因不可抗力導致設備損失和機組 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由出租方承擔,由出租方負責租賃設備和機組人員的先行賠付工作。 第十一條. 本合同未作約定的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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